人像组合中目击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单复数关系

 开封市公安局刑科所 李大强

 

  摘 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案例,论述了在人像组合工作中,一个目击人目睹多个犯罪嫌疑人、多个目击人目睹一个犯罪嫌疑人、多个目击人目睹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画像员该如何操作的问题。并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 :人像组合 目击人 犯罪嫌疑人 单复数关系 复合体现象。

  画像自古以来就是寻找犯罪人的重要侦察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古老的破案手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计算机图像技术、绘画技术与公安工作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现在的刑事侦察新科技项目——人像组合。本人从事人像组合工作多年 ,在目击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单复数关系问题上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其中的观点如果对侦察破案有帮助,本人将无比荣幸。

  人像组合工作中最常见的就是一个目击人只看到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这也是最简单的一种,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下面就开始我们的主题。

  一个目击人目睹多个犯罪嫌疑人

  此类情况多发生在抢劫出租车案件中。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凌晨两点钟左右,登封市出租车司机裴某驾车由商丘返回途中,行至郑州——周口公路尉氏境内 68公里处,遭到三名歹徒持枪抢劫,裴某被抢红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寻呼机一个及现金

人民币700元。九月十八日我根据目击人裴某的描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画像(图B),并迅速利用画像开展辨认工作,在太康县一个加油站内,一名职工认出画像上的人很像高××(图 A),至此案件得到重大突破,一举将以高××为首的抢劫出租车团伙打掉,带破发生在周口、平顶山、南阳、商丘等地的5起持枪抢劫案。

  总结:一、确定重点被描述对象。此案件中作案人为三个,而裴某对坐在其旁边的人印象最深刻,由于与作案人接触时间短,为了避免在目击人裴某脑中产生干饶,我果断决定抛开其他两人,重点画坐在其旁边的人。事实证明我的决策是对的,画像较准确地描绘了犯罪嫌疑人高××的外貌特征。二、采用整体印象的方法进行描绘。由于天黑以及接触时间短, 细节特征不可能记准确,所以我采取了淡化细节特征,尽量让目击人回忆作案人长相的整体感觉,我以大轮廓进行刻画的方法。

  多个目击人目睹一个犯罪嫌疑人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夜,开封县范村乡政府食堂女服务员时小敏在房间被人强奸杀害。案发后食堂的伙夫童大军(图 C)不知去向,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但是,这个人深居简出,没留下诸如照片之类的任何影像资料,只有食堂与其一起工作的二

个人对他有印象。为了下一步侦察工作的展开,县公安局请求我进行摹拟画像。四月二十一日我对此案进行了人像组合,让目击人李××、任××分别进行了画像,然后再对它们综合修改,最后确定一幅两位目击人共认的画像(图 D)。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童大军被抓获,童供出了北京、郑州、开封、新乡抢劫强奸杀人案,这一背负多起命案的家伙难逃法网。准确的摹拟画像在这起特大流窜性质的命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结:一、此类案件因作案人只是一人,所以无需确认重点被描绘对象。二、为了画像的准确性,应该采用每一个目击人分别进行画像,然后再综合比对,最后形成几位目击人共同认可的一幅画像的方法。不应该采取一开始就让几名目击人共同去寻找描述犯罪嫌疑人长相特征的方法,那样往往导致混乱。这种画像方法繁琐了一些,而且目击人越多越麻烦,但它可以提高画像的近似程度,为了案件的早日侦破,我们画像员多付出一点是值得的。

  多个目击人目睹多个犯罪嫌疑人

  二○○五年十月九日清晨,开封县杜良乡黄庄村北的棉花地里发现一具男性尸体,死者双手、双脚和嘴均被塑料胶带纸缠绕,经查是开封市一名出租车司机,案件性质系一起恶性抢劫出租车杀人抛尸案。现场分析证实作案人为三人,调查访问获得

了三人在开封市区的活动情况,那就是:十月八日下午,三名作案人曾在新门关北街一卖烟商户那里买了一盒“红旗渠”香烟,目击者三人。在火车站附近一洗浴中心洗脚,目击者二人。根据以上情况指挥部立即部署了我进行摹拟画像工作,十月十日凌晨,我作出画像(图 H)一幅发往各个侦察部门。十月二十日犯罪嫌疑人毕××(图E)、王××(图F)、刘××(图G)在山东荷泽被抓获,至此,“10 . 9”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胜利告破,以毕××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全部落网。

  总结:一、确立重点目击人。在犯罪嫌疑人买烟时的目击人为一家三口,父母年龄稍大且文化较底,儿子 20岁左右,表述能力较强。洗浴中心洗脚时的目击人为男女两人,均为45岁左右,反映是见到这几个人能认出来,但是脑子里回忆不起来。根据以上情况,我决定采用以年青的儿子为主其他人为辅的画像方法。二、确定重点被描述对象。犯罪嫌疑人买烟时有一个人说:“买一盒紫嘴的烟”。三位目击人都有较深刻的印象,而且好象是三个人的头。我决定以他为重点被描述对象。后来证实买烟的正是毕××。三、复合体现象。破案后我们拿画像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比较,和毕××还是比较相似的,但是也有另外两名作案人的面部特征的存在,至使画像看起来也有点象三个人的复合体。我认为这是三名作案人的相貌特征在目击人的记忆里产生混合的结果。